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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OR重组?金融资本兼并“僵尸企业”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6-04-16】

退出OR重组?金融资本兼并“僵尸企业”的风险


针对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出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做法,我国金融资本应积极介入“僵尸企业”的重组与退出,促进过剩产能的退出: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多元金融主体协同发力;拓展融资渠道;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去产能是今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首。而“僵尸企业”的处置是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当前,我国“僵尸企业”长期亏损,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主要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不断“输血”得以为继。处置不当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其处置也亟须大量资金支持。所以,金融资本应积极介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动“僵尸企业”的重组与退出。


我国“僵尸企业”重组和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僵尸企业”占用大量资源,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如,2015年,山东省初步确定448家“僵尸企业”,其中80%已停产;安徽省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特困”企业有104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中型以上的有126家。但是其退出市场却存在着种种障碍,从金融资本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僵尸企业”负债率极高。“僵尸企业”负债高,而且产权关系、债务关系复杂,盘根错节、难以厘清。如,2015年,中国钢铁协会统计的重点大中型企业平均负债率超过70%,“僵尸企业”的负债率远高于此。甘肃省有110余家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负债超过1500亿元。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目前已确认的债权额为145.14亿元;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高达1920亿元。


债务殃及众多金融机构。“僵尸企业”的债务可能会涉及到多家金融机构。如,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目前确认共有108位债权人,涉及到国开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针对渤钢集团的债务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其成员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105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和类金融机构债权人。不良资产的上升,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退出通道不畅通。当前,我国市场机制未健全,破产、淘汰机制不规范,致使“僵尸企业”难以依据市场规则顺利退出。而且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并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往往就是银行,如果企业破产突出,银行几乎就完全失去了收回负债的可能性,债券金融机构往往并不希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金融资本介入兼并重组意愿不强烈。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钢铁、煤炭等许多传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僵尸企业”多属于传统行业,资产价值极低,不良资产存在较高的风险,不符合并购主体的期望,或者是由于资产评估价格不合理、涉及民间借贷、管理层等因素,有实力的企业或金融资本不愿意介入对其进行重组。


国外金融资本促进 “僵尸企业”退出的经验


历史上,许多国家也曾出现过严重的产能过剩,遭遇过“僵尸企业”现象,对这些国家金融资本参与“僵尸企业”所采用的手段进行总结,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


提供融资支持或减少信贷因企而异。


一是对仍具有发展空间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设立特定萧条产业信用基金,为过剩设备的处理提供融资并对主动退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或延长设备资金贷款的还款期限;2003年,成立产业再生机构,旨在救助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向有希望的企业追加融资、出资。二是对确实要破产的企业减少信贷支持。1998年,韩国大宇集团在连年亏损后800亿美元债务到期却无力偿还,其并未得到信贷支持,之后破产。


完善不良资产消化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置是关键环节,各国完善各项措施,逐渐消化企业不良资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一是外部处置。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与联邦保险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主要有抵押品出售、资产管理外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2002年,日本“僵尸企业”数量占采样企业的25%左右,为此日本成立产业再生机构,吸收企业不良资产。二是银行内部处置。银行将所持有的不良资产转让给独立设立的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力促“僵尸企业”重组。重组整合是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方式。如,20世纪初,美国钢铁行业出现产能过剩,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在金融资本的支持下,美国钢铁行业掀起兼并重组浪潮,1901年,J.P.摩根以换股的方式收购了美国钢铁企业的数量多达3/5,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1998年,韩国金融监理委员会公布55家因经营不善而被列入重组对象的企业。


多种金融工具组合并用。国外通常采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支持企业重组,如发行垃圾债券、换股、设立并购基金。如,美国在实施“不良资产救助”计划时,完善了二级抵押贷款市场,采用灵活多样的证券发行形式与流通体系;而且美国在处置“僵尸企业”时采用较多的一种方法是资产证券化。


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出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做法,我国金融资本应积极介入“僵尸企业”的重组与退出,促进过剩产能的退出。


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一是转变思想,地方政府要有“壮士断腕”的精神,要下定决心处理“僵尸企业”。二是要进行顶层设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具体特点,确定“僵尸企业”的标准,明确“僵尸企业”范围。三是发挥政府部门的协调作用。对各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协调,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等问题。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银行、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之间建立信息平台,以便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产、债务等信息。


多元金融主体协同发力。充分发挥银行、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金融机构的作用。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处理资产方面经验丰富,鼓励其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置。银行应加快“僵尸企业”贷款呆账坏账认定与核销进程,拓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放宽核销条件,积极参与“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全过程,盘活信贷资金;对确定要倒闭的企业,要停止续贷。金融主体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企业监督。


拓展融资渠道。由政府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收购企业的不良资产。充分发挥并购基金、并购贷款、并购债券的作用,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对优质资产进行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以多样化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云南大学高层管理者培训与发展中心针对以上问题,特开设”企业投融资与资本运营班“,目的是帮助企业家学员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止损坏账应对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应对“僵尸企业”破产的能力。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通过不当兼并重组手段逃废债务。加大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力度,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提高贷后管理力度,降低并购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