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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懂发票的温馨提示了吗

发布时间:【2016-09-29】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其中,整改落实要求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经常有纳税人咨询供应商或服务商不提供发票怎么办?我一般都建议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举报,税务部门在发票开具方面的举报受理效率和效果都是相当不错的。要求粘贴温馨提示一方面是鼓励纳税人索取发票,一方面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过我觉得诸如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估计粘贴温馨提示的意愿不高。

问题来了,如果纳税人不粘贴温馨提示呢?有公众号认为不粘贴温馨提示可能被罚,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通知》没有也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规定相应的罚则。

其实《通知》在整改落实要求部分已经对处罚事项进行了提示,即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本次检查涉及的罚则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

此外如果因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处罚,会影响纳税信用;但根据纳税信用评定等相关办法,不张贴温馨提示本身不属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或范围。

回到《通知》要求纳税人张贴温馨提示,我认为这属于行政指导,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谋求纳税人的协力,并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更谈不上行政处罚。